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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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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约法三章”是不够的

“约法三章”是句成语,出自《史记·高祖本纪》,原文曰:“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此为沛公刘邦西入咸阳之后与老百姓之约,受到了当地百姓欢迎,“唯恐沛公不为秦王”。后《汉书·刑法志》对“约法三章”又作了解释,原文云:“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所指约好或规定几点,大家共同遵守。

近些年来,有关“约法三章”之类的事听得够多,但有章不循的违“约”现象也见得够多矣。某厂厂长在中层干部会上“约法三章”: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以招待客户为由大吃大吃,游山玩水。但违“约”的干部大有人在。某建筑公司经理与所属13个施工队的队长“约法三章”:楼层建筑未安防护网不准开工;建筑工地未设安检员不准开工;未戴安全帽不得进入工地。但经理进入工地从未戴过安全帽,按“约”办事的更是寥寥无几……

由此看来,仅有“约法三章”是不够的。这正如孤立地规定几个“不准”而没有相应的保证措施和制约手段一样,所谓的“约法三章”也只能是口头说说而已,只能是一纸空文。

“约法三章”所“约”之内容大多是有针对性的,是较为具体的,也很为群众所关心。所以笔者认为,有了“三章”之“约”,这当然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作为所“约”之人,有没有真正地按“三章”的内容来严格地约束自己,要靠自身的行动来证明。“约法三章”后,还必须有配套的落实措施,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约”者一定要严肃处理。也只有既有“三章”之约,又有“三章”之行,再加上有“三章”之果,“约法三章”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群众才会真正信服。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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