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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7月2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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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应该报销有关费用

2001年11月13日,谢某应聘到西安高新区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经销部担任秘书工作,月薪人民币1200元,双方未签劳动合同。

同年11月25日,谢某领得半个月工资人民币585.45元。12月2日,谢某因患甲肝、胸膜炎,去某医院挂急诊治疗,花去医疗费68元。2002年1月20日,谢某在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去西安市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9594.8元。

2002年8月25日,谢某出院后,去单位要求报销全部医疗费,遭到拒绝。单位负责人并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谢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0月9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2年8月25日终止,软件公司支付给谢某医疗费用报销款计12239.85元。

本案中,谢某有权要求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就应享受劳动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软件公司应该支付谢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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