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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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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规不合的除名

许保安遭遇了一个莫名其妙的除名。除名他的不是他所在的企业,而是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纸批复。为这事,许保安和单位打起了官司。事情的原委还得从头说起。

许保安系西安市北关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第一工程处的一名工人。1999年11月4日,该工程处在呈给北关建筑工程公司的上级行政部门北关计划经济委员会的《关于许保安同志的处理报告》中称:许保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其间领导叫他两次到单位上班,都没有来,我单位经研究决定将其除名。同年11月10日,北关计划经济委员会给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下达了批复意见:“经研究同意:你们对许保安同志给予除名处理的意见。”接到批复后,北关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直接将此批复作为除名决定送达许保安本人。而没有另外以企业名义作出除名决定。

2001年3月,北关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更名为“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保安居住的原公司的家属楼归改制后的公司所有。在1994年分房时,原公司曾写明“如自动离职,房由队里处理”。

据此,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许保安已不属于公司的人,要求交出住房。许保安则称,除名是违反法规的,北关计划经济委员会作为上级行政部门,无权对企业职工作出除名批复。第一工程处作为北关建筑工程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单位,无权越级向公司的上级行政单位打报告,而具有法人资格的北关建筑工程公司反倒没有对自己作出除名处理。而且这个名不正言不顺的除名决定还导致他超过了退休年龄,而领不到退休金。

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许保安告上法庭,要求腾房。法院判决,许保安将所居住的北关振华路106号立功公司家属院二单元一层一号二室一厅住房一套腾交给西安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保持房屋室内设施完整,不得损坏。西安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许保安房款14490元。而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主张的除名违法,应予撤销除名,要求补办退休手续、补发退休金等属另外的劳动争议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诉解决。

宣判后,许保安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也向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除名,享受退休待遇。目前,这两案正在审理之中,许保安相信法律肯定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这就明确了企业是这一行为的主体,上级行政部门除名企业职工是没有依据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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