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无故降职企业应赔偿
仝某是某酒店员工,2000年2月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职务为西餐厅经理,月工资为1800元。
2002年11月,该酒店领导层进行了更换,新上任的总经理李某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安排了几名亲信担任几个部门的经理。这样一来包括仝某在内的原来几位部门经理都被降了职。仝某被任命为西餐厅的领班,月工资由1800元降至800元。
为此,仝某多次找总经理及人事部门协商。后酒店人事部通知她,酒店决定对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变更处理,工资可以增加到1200元,但职务不能恢复。对此决定,仝某觉的还是不能接受,因而坚持要求酒店按原劳动合同办事。酒店遂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仝某也表示了同意,但要求酒店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被降低的工资与原来工资的差额部分的经济补偿金。酒店经过研究决定按1000元标准支付仝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因为她已被降级。仝某无奈之下,将酒店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规定,酒店未与仝某协商自行对与仝某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是违法的。另根据《劳动法》28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遂裁决,酒店按原工资标准支付仝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