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如何处理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某私营企业的员工,2001年8月我们一同五人应聘到该单位,签订了五年期限劳动合同,今年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老板要裁员,我们五人列为被裁对象,6月底发给每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500元的经济补偿叫走人。今来信询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如何处理?
西安 赵丁喆
赵丁喆: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如果对应该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未给予经济补偿的,应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履行和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