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用足用好“条例”搞好工会文体工作
本报评论员
自8月1日已正式施行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是我国公共文化体育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于全国工会工作也有重大关系。其意义就在于它以立法形式首次正式将工会向公众开放的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纳入了《条例》的规范和保护范围;明确细化了工会所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法律地位,工会对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上,积极宣传领会贯彻《条例》,依法规范和保护工会所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成为当前工会工作的一个当务之急。
工会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团体,兴建和管理着大量的文化体育设施。然而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面临着缺乏政府支持,投入不足、年久失修、功能滞后、人员老化负担过重的困扰,侵占、侵害被挪作他用问题屡屡发生。《条例》明确了工会所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建设、维护责任,并将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可以享受与政府兴办同类项目的划拨土地待遇,对侵害工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利益的行为设置相应罚则,无疑为工会改变目前困扰所属文化体育设施的难题送来一剂良药,是工会依法治会服务职工服务社会的重大法律武器。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会和善于运用《条例》这一武器,促进工会所属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对于我们工会文化体育工作者而言,首先而且最主要的是应对照《条例》进行检查,找出工作中的不足,找准自己在工会工作及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位置,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条例》所赋予的义务。这些年里特别是新时期以来,工会兴办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文体工作整体是健康向上的,但毋庸讳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影剧院放映不健康录像影片;一些文体场馆偏离经营思想,唯利是图,随意出租活动设施,造成器材设备大量散失;一些文体场馆不开展活动,将广大职工会员拒之门外;个别场馆管理不力、财务混乱,甚至出现犯罪行为受到国法制裁。对此问题亟应按照《条例》整改,逐条消化落实。
相信我们全省广大的工会文化体育工作人员,只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敢于和善于运用国家赋予的这一法律武器,大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会的文化体育工作一定会以崭新的面貌,更好的服务职工,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