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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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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曲明是某五金公司职员。在这儿他已工作了7个年头。他家在外地,2003年3月享受了一次探亲假。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他可享受7天的休假期。曲明决定将年休假与探亲假合并使用,并征得了领导的批准。他休假后如期返回单位上班。但当他去领工资时,却发现被扣了7天的工资,他便找了财务人员咨询,结果被告知7天休假日不给发工资。对此,他疑惑不解,又去找单位领导。没想到领导的回答也是那么干脆:“休假期间扣发工资。”无奈,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补发其休假期间七天的工资。

在仲裁庭上,被诉人答辩称单位只是同意曲明休假,休假期间不按旷工处理,但这期间,他没给公司创造效益,所以工资是不能发给的。仲裁庭审理认为,中发[1991]2号文件《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除享受休假待遇外,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并且可以合并使用,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本案中企业既然同意职工休假,却又扣发休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

仲裁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裁决五金公司为曲明补发休假7天的工资。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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