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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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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

劳动管理部门提前在空白合同上盖了鉴证印章,等于给企业糊弄职工提供了便利,也使企业一些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因此,职工呼吁——莫在空白合同上盖鉴证章

编辑同志: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行政机关鉴证劳动合同时,要从三个方面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其一是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以及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权限是否有效、合法;其二是行为审查,主要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双方是否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无损害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三是内容审查,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劳动者年龄、身体状况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查用人单位的资产状况是否能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公平;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等。

然而据一些职工反映,他们企业在跟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空白合同上早已盖好了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章子,有些企业甚至仅仅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个名字,合同期限及各种附加条款都是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企业代填,职工们虽对企业的做法不满,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做法感到疑惑,但没有能力改变或没有勇气反映这一现象。

在我国,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办法。上述劳动行政部门的做法显然有违国家法律的规定,虽然目前我国除了对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必须鉴证外,对其他劳动关系尚未作出必须鉴证的规定,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手续。假如劳动行政部门提前给空白合同放行,等于给企业提供了披上合法外衣侵权的机会,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害无利。

据了解,在我国有些地方采用了合同现场签、鉴证当场做的工作方法受到了职工欢迎,其原因就是职工渴望在第三方或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真正落实平等自愿的签订方式。而我省部分劳动部门与企业行方便之门的做法不仅伤害了职工的利益,也降低了劳动部门的威信,无益于良好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希望劳动行政部门严肃工作作风,依照法律规定真正尽到鉴证合同保护职工利益的职责。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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