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务关系中因工伤亡如何处理
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父亲系退休职工,2002年6月15日被某汽车运输总公司客车承租人聘用,驾驶客车运输任务途中,停车准备吃饭,我父亲在过马路时被另一辆过往车辆撞倒,后经附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去世。因我父亲与该汽车运输总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是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请问我父亲是否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孙明
孙明
就你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问题,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这样的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退休单位才是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合法的人事劳动关系。退休后又从事工作的单位是劳务关系单位。
在劳务关系单位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法律上的救济,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而是受《民法》调整,由事故发生地或者劳务关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立案,由肇事者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垫付责任。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过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个问题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具体规定。权衡两种救济程序,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获赔偿比按工伤赔偿或许更高一些。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