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省高院纪检部门日前向本报等媒体通报
咸阳中院两名“贪嘴”法官挨处分
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高级法院纪检部门向陕西日报、省电台及本报维权部通报:咸阳市中院法官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游问题已初步调查清楚,两名违纪法官受到纪律处分。并将其错误在该院予以通报,让广大干警结合司法大检查认真讨论,从中吸取教训。
据省高院相关通报材料介绍,咸阳市中院去年在审理市内一起伤害案时,需对原告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而在长达16个月的审理过程中,已在省内做过3次鉴定。如果还需要重新鉴定,按照西安的医疗水平,完全可以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但办案人员却舍近求远,让原告选择上海一家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并与当事方签定鉴定协议。2003年2月19日,咸阳市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张琳、中院法医室主任房军均在原告及原告单位财务部长陪同下,一起乘飞机到达上海,后又到苏州游玩,其间吃、住、行、玩费用均由当事方支付。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陕西日报、省电台及本报关注此事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关注下,咸阳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身为中院中层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医室主任房军均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刑庭审判员张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分别承担前往苏州游玩的交通费、住宿费267.5元;此外还要求房、张二人将前往上海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580元应立即返还当事人,并向其道歉。 ■本报记者 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