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什么是强迫职工劳动罪
百事通先生:
我随老乡今年三月份来某矿区干活,老板经常带着社会上一帮人,养着猎狗守候在矿区,有时还打骂我们的同事,甚至有时不给我们吃住,请问这是不是强迫职工劳动罪。 黄义
黄义: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劳动自由权;其在客观方面具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一定限度内如将职工锁在车间或工厂的院内,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并派人严格监管以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等。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为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且是直接故意犯罪。
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9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