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请保管好我过去的“足迹”
近几年一些企业在改制改组中,把职工的原始档案交接不当回事,甚至当废纸扔掉了,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使不少职工的调动、晋级无法办理,更使很多职工办不了退休——
近段时间以来,西安搪瓷厂、西安十九粮店等单位职工先后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反映,他们已到了退休年龄,但办不了退休,经查询,均为找不到档案或是档案中的部分证明丢失,致使他们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待遇”。职工们委屈地说,档案丢失不是我们的错,希望工会帮助他们找回丢失的“历史”,维护他们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权利。
原西安市莲湖区创新塑料厂职工高慧秋女士,1979年她顶替母亲被招收进厂,1990年调到当时的西安市四宝堂,今年已47岁了,为了查询自己的社会统筹金缴费年限,竟发现自己的档案不翼而飞,寻遍了相关单位,均说找不见,幸亏她到莲湖区档案馆查到了当年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招收登记表”,有她被招工的存单。然而因为没有整卷档案,无法连续计算工龄,劳动部门还是无法认可。她说:“没有了档案,这难道是我的错?今后咋办退休呢?”
据西安市档案局工作人员说,从去年以来,前去要求查询原始档案的人越来越多,其中90%以上的人都是因为到了退休年龄办不成退休,前去要求查询原始档案材料的。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原有一些集体企业被私有企业兼并重组后,兼并企业只重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而不顾及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严重,对职工采取不闻不问不管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对职工的原始档案的交接更不当回事,有的甚至当废纸处理掉了,致使职工档案丢失的案例越来越多,给被丢失档案的职工带来了严重结果。
国家对档案管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励、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档案是职工历史的写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护。在企业改组、改造、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保存和交接好职工的历史档案,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由单位管理到人才中心代为管理再到电子档案管理逐步过渡的过程中,职工档案的丢失绝不是职工个人的责任,由国家档案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中,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责任、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转接好职工的人事档案,妥善保管好职工历史,希望不再发生职工档案遗失事件。也希望劳动行政部门能面对现实,对档案被丢失的职工的退休问题,能制定出比较通融的解决办法,不致辛勤劳动一生的职工,到了老年,因企业的失误导致无法享受养老政策。
■宋宗合 邹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