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9月11日
维权之页
03

医疗期应计算入工龄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工,1993年7月被招聘到企业,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去年6月至今年3月我休了十个月的病假(有医院证明,也经单位批准而休病假的),今年7月我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同意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当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企业却不同意,有关人员说我休过十个月的病假,在企业的工龄还不够十年,于是与我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我认为企业这样做不对,但一时又找不到法律依据,百事通先生,你说企业这样做对吗?有什么法律依据?请你在百忙中予以回答。 西安 张晓

张晓:

你提出的问题,宝鸡等市一些企业的职工也提出来了,这里一并回答如下:

你们企业这样做是不对的,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果你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纠正,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劳办发[1996]191号文件中这样规定:“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