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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1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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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规不合的除名》有续闻——

许保安上诉到区法院

本报讯 本报8月4日刊登的《与法规不合的除名》一文,报道了原西安市北关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许保安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除名一事。此事日前有了最新进展,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许保安的各项诉讼请求,而许保安不服,已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莲湖区劳动仲裁委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诉人于1999年11月4日以“北关建筑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名义对申诉人作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28日交给申诉人,申诉人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提起仲裁申请,已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诉人的各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许保安对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已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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