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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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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百事通先生:

我是宝鸡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于1989年1月19日在工作中负伤,失去一只右手。尔后企业给我安排了工作,但没有享受任何工伤待遇。最近,企业准备安排本人做工伤鉴定。请问,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宝鸡 刘希望

刘希望同志:

从来信中得知你在工作中受伤,很不幸,我们也很同情。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治愈或病伤情基本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省劳动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验印的《陕西省职工工伤保险证》。职工凭此证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你们单位现在安排你做工伤鉴定,你应当积极配合,根据工伤鉴定等级,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①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②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如果鉴定为5至10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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