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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0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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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辞退合法吗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外企员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一年零七个月。今年8月21日,公司指定我28日出差,可是这一天我有重要事情,不能出差。于是我与公司商量,能否迟一天出差,或派其他人出差,可是公司却因我不能出差将我辞退,理由是我不服从公司安排。

我想向您咨询,我是否能得到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我在《劳动法》中没有查到“不服从劳动安排被辞退”等相关规定。

程化

程化: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您的来信看,单位是以您不服从公司安排而解雇您的,对照上述规定,单位只能是依据第二款,即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而解雇您。因此,断定其合法与否,就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里面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规章制度里面有关于“不服从公司安排,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则公司可以依据规定将您辞退。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没有上述规定,那么单位以您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对您作出辞退处理就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对此,您可以以单位辞退决定违法,要求其撤销处理,也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您已经在公司工作1年零7个月,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单位应向您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您可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外,由于单位辞退您未履行提前30日的义务,还应当向您支付30日的工资作为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赔偿。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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