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作期间下落不明者的工伤时限认定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或者抢险救灾中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本条也是工伤待遇调整的时限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实质是支付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生活费)。因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暂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按照民法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3个条件:其一,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其二,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也就是说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才能真正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杨新政 杨川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