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职工被鸡骨“卡”死法院判决医院赔一万
2001年11月12日晚,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职工高国清吃鸡肉后感到被鸡骨头卡伤了喉咙,13日上午到水电五局医院五官科就诊,诊断为“食道上段异物并损伤可能”。然后自己决定作胃镜检查,结论为“食道3cm左右侧壁有一小血肿,周边未见明显水肿,未见明显异物存在”。医院要求患者禁食禁水,但高国清回家后仍在进食,自服阿莫西林抗感染治疗。16日上午高国清病情不仅未见好转,反而越来越重,再次到水电五局医院就诊,该院五官科医生决定作“食道镜检术+异物取出术”,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医院停止食道镜操作,立即压迫止血,并采取扩容等措施,高国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高国清的妻子张明霞向四川省广元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02年4月16日,广元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分析意见:鉴定结论为非医疗事故。张不服,遂将水电五局医院诉至法院。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夫因误食异物,进食困难,被告在给原告作手术过程中,原告之夫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虽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病员病情估计和发展认识不足;应急抢救准备不够完全充分,因此对原告之夫的死亡,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之夫及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与医院配合不够,自行决定胃镜检查,未按医院要求禁食禁水等,对其死亡也存在过错。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水电五局医院赔偿原告张明霞的损失10367.40元。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