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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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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怎样确定职工医疗期如何计算

百事通先生:

我是西安某大酒店的一名员工,在该酒店已工作了16年了,今年5月份,我因病住院,医生让病休二个月。我们单位的规定是:只要休病假,每月发生活费230元,扣除各种保险,拿到手的只有80元。请问国家对职工病假工资及医疗期是怎么规定?

西安 张雯丽

张雯丽: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我们也曾接待过一些来访的同志,并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这里一并回答。

首先回答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关于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问题。根据原陕西省劳动厅陕劳险发[1995]18号文件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经批准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指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以及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分工龄长短,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期工资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00%发给。

其次,回答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如何计算职工的医疗期问题,具体的政策规定是这样的。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践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关于医疗期的具体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你们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予以纠正。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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