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考试舞弊不能解除合同
陈某是某化工厂职工,1998年双方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11月,化工厂决定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活动。为此,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的通知》,其中规定:“本次培训由公司统一制卷、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为了严格考场纪律,将组织职工代表监考,以保证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发现违纪者将直接解除责任人的劳动合同。”考试当日,陈某在考试当中舞弊,被监考人员发现。为此,厂里于2002年12月根据《通知》规定解除了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多次到厂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从轻处理,该厂未予答复。无奈之下陈某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
仲裁委审理认为,化工厂组织职工培训并进行考试,是检验职工的综合素质能力,是正确的。陈某在考场舞弊,违反了考场纪律,对其进行适当处理是应该的。但是,被诉人因陈某违反考场纪律就将陈某的劳动合同解除,其处理过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而陈某考试舞弊既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又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化工厂将考场纪律当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对待是不对的,对申诉人考场舞弊的违纪行为,可在企业内部给予适当的、合法的处理。遂裁决:撤销化工厂关于给申诉人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被诉人安排申诉人的工作,继续履行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