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遗属的生活补助费如何发放
百事通先生:
1.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发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外,是否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2、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如其配偶没有生活费来源(没有参加过工作),生活费是该由职工单位解决还是由民政部门解决?每月生活费标准是多少?有子女和无子女在标准上有区别吗?
李女士
李女士:
依照国家关于职工死亡抚恤的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除发给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外,如职工有生前在单位已确定供养关系的父母或子女,则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劳人险【1985】15号规定: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工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本规定从国发【1985】6号通知实行之月起执行。所发给遗属的生活补贴费,由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劳动保险费用项内列支。
若其配偶本身无工作,没有生活费来源,有子女的应该由子女来赡养。无子女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原则上不由企业负担。
民政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逐年调整发放金额。城乡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例来调整。若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出现下降时,抚恤补助标准维持不变;若国家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时,则按国家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若国家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时,则按当地标准执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