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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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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寿保险公司一聘用员工——

生了宝宝丢了“饭碗”

历经十个月的孕育,6月29日,金亚宁剖腹产生下一女婴。母女平安着实让全家人高兴不已。可是随着3个月产假的结束,这份喜悦化为乌有。当金亚宁去上班时却发现自己的“饭碗”已没有了,她被解聘了。

现年27岁的金亚宁,于1997年5月应聘到岐山县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在理赔科的赔案缮制岗位上工作了6年多时间。今年6月23日,因怀孕即将临产,她便向公司请了3个月产假。产假快要结束时,她回公司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领导让她9月29日来上班。9月29日她准时到公司上班签到,一位负责人找她谈话,口头告知她已被解聘。原因是她休产假期间,空缺的岗位被别人顶替了。

就因为生小孩休了产假,她失业了。金亚宁说,从应聘之日起,我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生怕出差错,在公司辛辛苦苦干了六年零一个月从未出过差错,还被评为“2002年度优质服务员”。今年“五一”期间,在她身怀八个月身孕的情况下,公司还安排她加班5天缮制案卷,且未付任何加班报酬,这些她并不计较,作为聘用人员多干点工作,也无所谓。现在她刚休完产假就解聘了她,就太没有道理了,使她身心受到了严重损害,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严重地侵犯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岐山县人寿保险公司解聘金亚宁,连一个书面解聘通知也没有,也没有给其发任何经济补偿,其生育住院费也未给报销。记者就此事采访岐山县人寿保险公司时,该公司领导避而不见。后记者又与其上级宝鸡市人寿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现在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招聘人员请了假,空下的工作要有人来干,不可能一直为你留着。记者说,休产假是受法律保护,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这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去了解一下再给答复。

《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生儿育女是每一位女性所必须经历的,正是因为有了女性的这一付出,才使得人类生生不息,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侵犯她们做母亲的权利,同样,每一个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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