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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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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也应给员工缴保险

西安市某宾馆在改制中转给周某承包。管伟英等20名员工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宾馆建立劳动关系,宾馆改为承包制后,员工继续在宾馆工作。宾馆法人代表虽与承包人周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承包合同未涉及员工工资和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周某承包宾馆后,开始2个月能支付员工工资。但此后由于宾馆与工程承建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影响正常经营,宾馆拖欠了部分员工2个月的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

管伟英等20多名员工数次与周某协商,希望周某能尽快支付他们拖欠的工资,并补缴他们的社会保险,周某认为,工资拖欠属实,他将尽快支付,但社会保险费他不能给缴纳,因为他是承包宾馆的。无奈,管伟英等人只得将周某申诉到西安市劳动仲裁委。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宾馆与第三人周某签订承包合同,虽明确宾馆由周某独立经营,但承包合同并未对申诉人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问题明确约定,显然不够完善。同时,第三人周某在承包期间,仍履行或部分履行着宾馆劳动用人管理和财务管理权利,因此裁决周某支付部分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及停业期间的生活费,并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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