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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1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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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签合同好 补签麻烦多

2000年4月,朱某经人介绍至西安市雁塔区某模具公司(下称模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2003年7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00年4月至2002年12月止。2003年8月,朱某将其劳动手册交给模具公司。2003年10月,朱某离开模具公司。2003年11月5日,朱某又与模具公司又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2003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1月至2003年9月止。后因朱某发现模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模具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在案件审理中,朱某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模具公司一并为其办理录用、退工手续。

在庭审中,模具公司认为,模具公司未为朱某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及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因朱某未及时将劳动手册交给模具公司。

劳动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应及时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规定及时将劳动手册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金。遂裁决,模具公司为朱某补办录用退工手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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