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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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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补助相关规定

最近不断有读者询问关于遗属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劳动部门表示相关规定应以现行陕劳发(1999)559号、陕劳办函(2000)108号、陕劳社发(2000)37号、陕劳发(1995)345号、陕劳社发(2000)190号文件为准。

陕劳发(1999)559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五、职工因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执行。

陕劳办函(2000)108号《关于对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起开始按现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给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半发给。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9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四、陕劳发(1999)59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劳社发(2000)37号《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见本报11月13日职工信箱相关解答。

陕劳发(1995)3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

陕劳社发(2000)190号《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其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二、丧葬补助费标准按陕劳发(1995)345号文件规定的1500元标准执行。三、原行业统筹单位中,原认定项目标准高于1500元的,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认定的标准。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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