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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0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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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补助费为由拒付工伤费用违法

程某是某木材加工厂职工,2001年5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7月,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木材厂通知程某,决定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修改。经双方协商,在原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即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木材厂给程某每月增加安全补助费20元,如果今后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木材厂概不负责。

2002年12月,程某在上班期间操作电锯时,不慎将一根手指锯掉。在经过一段治疗后,程某要求木材厂支付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对程某的要求,木材厂断然拒绝,并说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每月发给20元的安全补助费,单位就不用对其的工伤负责了。因此,程某的医疗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无奈之下,程某将木材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双方修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双方重新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木材厂支付程某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并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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