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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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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到其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总工发[1999]17号)第6条:依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会组织体系。切实把省、地(市)、县(市)教育工会的建立、健全摆在突出位置,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撤并地(市)、县(市)和基层教育工会组织的现象。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意见》(陕工发[2000]18号)第4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会组织体系、切实把地、市、县(市、区)教育工会的建立、健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决制止和纠正在机构改革中随意撤并教育工会组织的现象。 ■焦晓宁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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