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虽系自愿加班但超时限企业违法
某儿童服装厂缝纫车间共招用了20多名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为一年,这些工人们都希望在合同期限内多挣些钱,因此,厂方便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厂方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也都同意加班。半年后,职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有些疲劳,提出了不再加班的请求。厂方以加班是职工自愿,并已在劳动合同里作了约定,不加班就是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理由,不答应王某、刘某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裁决该厂与职工所签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必须执行每日8小时的工作制。
点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月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该厂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的3小时还多了1小时,虽是大多数职工同意加班的,但显然是违法的。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