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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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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要求工程开工先交“工资押金”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目前发布一项新规定,要求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先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从源头上遏制欠薪,以据《中国劳动保障报》确保民工“血汗钱”不被克扣。

按照新规定,凡在湖北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要实施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代建筑企业缴纳,所需资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行政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将保障金划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中。工资支付保障金将用于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若建筑企业有克扣、拖欠行为,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保障金不够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不足支付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建筑业追缴。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查无克扣、拖欠工程行为的,工资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建筑企业。

据介绍,这一制度已在湖北荆门、孝感等地先行一步,并从明年1月1日起在湖北全省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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