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オ干活出工伤企业亦应赔偿
家住安康市建民镇联合村的单某一家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2003年3月单某经熟人介绍外出到某建司干活,结果第一天在工作中就不慎受伤。单某因为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伤残补助金等事宜与建司未能协商一致,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建司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和护理费和第二次手术费用三项合计20520.23元,并支付伤残补助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立即通知某建司,仔细核实事故经过。某建司则称单某未经其公司同意就私自到工地取车推土,只是其单方面提供劳务的意思表示,故其公司与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虽在工地受伤但不属工伤,只能算是意外伤害,因此不应对其负有经济补偿义务,请求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单某和其他六人一块到某建司工地1号楼施工工地干活,经协商按20元一天结算工资。工地负责人安排单某等进行室内回填工作。当单从工地仓库取出架子车拉第一车土上地梁后,因地面不平整和操作失误,造成架子车倾翻,单当即跌倒。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事先就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已协商一致,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工具,当事人双方业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已事实上成为被诉人的成员并向其提供有偿劳动,申诉人因工作致伤,双方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理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故单某的仲裁请求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于是,责令某建司支付单某工伤医药费、工伤津贴11072.65元并预付第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合计4000元。单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及就医路费、护理费等其他工伤待遇,待其第二次手术医疗终结后,按伤残鉴定结论处理。
■汪显林 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