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新疆企业不得拒签集体合同
据《工人日报》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已于近日公布,并将从3月1日起执行。
该法规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而制定的《条例》共分7章37条。对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方法、期限;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合同争议的处理等,都作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详实规定。《条例》还明确,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条例》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一方签合同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在签订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致使合同不能依法签订的;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经职工个人或职工协商代表提出仍不纠正的;不按规定报送、公布集体合同的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明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对企业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本条例适用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