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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2月04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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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工会能作为申诉人吗

问: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工会可以作为申诉人进行申诉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3条规定:“本条中的‘企业职工一方’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从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来看,通过集体协商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很少有职工推举代表的情况,基本都是企业工会,集体合同由企业行政和工会签订。因此,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主体为企业和企业工会,工会完全可以作为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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