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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2月12日
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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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择校费”

“择校费”就是“教育贿赂”。这是《工人日报》记者对重庆中小学择校费的再调查后得出的明确结论。(见《工人日报》2月5日6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界定:贿赂即犯罪。那么,本着有法必依,有法要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对这已构成贿赂的“择校费”,就应予以坚决取消。其主要理由有三:

首先,有损义务教育的尊严。众所周知,享受义务教育是我国法律赋予56个民族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但这“无中生有”的择校费却使得国家义务教育的好政策颜面扫地。更为恶劣的是,这种毫无根据的“狮子大张口”使得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子女,由于交不起择校费而被剥夺了享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其次,不利反腐倡廉。反腐倡廉是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顺乎民心民意,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择校费已明目张胆地演变成了“权力寻租”的一种形式。一些掌握实权的人,为了子女能就读重点学校,给学校批“条子”、“打招呼”。学校则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而送“招生名额”常常被简单理解为“协调关系”,便轻而易举地逃脱了法律的约束。更为可怕的是,时下某些学校收取择校费已进入市场按质论价的阶段。换言之,谁交的钱多,谁就可以到最好的学校就读。

其三,破坏了以公平竞争为原则的升学考试制度。优质教育目前在我国属“短缺资源”。而对其最好的利用、保护办法就是通过公平、公正、公平的竞争考试,使最优秀的学生脱颖而出。但现实中的“关系生”、“条子生”、“高价生”、“择校生”和“保送生”的大量涌现,从而形成了表面上的平等,但实际操作上的不平等的弊端。

(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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