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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2月2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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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引发的工伤“大小”承包人都得赔付

刘某2003年3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室内装饰工程,雇用民工吕某等人装修施工。吕某在施工过程中双臂被电击伤,随即住院治疗到6月出院,导致双上肢损伤后截肢,医疗费15235.50元。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二级伤残。因对刘某给付的赔偿金数额不满意,吕某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刘某不服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总承包人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必须先行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否则即为违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必须具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核发的专业许可证书。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更不能转包给个人。否则,其转包即因违法而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吕某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工资、20年的伤残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合计175329.35元,由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刘某确实无力履行时,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往往采用承包的方法,由于管理不严,层层转包的现象十分严重。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把装修工程非法转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刘某,刘某又聘用吕某等临时工,这些虽属不法行为,但不影响刘某承担吕某的工伤待遇,以及在刘某无力负担时,由建筑公司来承担责任。在这一方面,仲裁庭的裁决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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