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人事争议可以诉诸于法了
干部也受《劳动法》保障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新鲜事物,新鲜的是人事争议案件居然可以诉之法院解决。
几年前,某事业单位干部赵先生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后,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的裁决支持了单位的做法,赵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法院。按照当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人事争议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也无从寻求诉讼救济,因此法院最后裁定:驳回起诉。
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纠纷投诉无门的状况。根据该规定,今后有着干部身份的人与所在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后,若不服人事仲裁委的裁决,可以诉至法院;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
适用《劳动法》后,事业单位干部与单位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仲裁委解决,生效的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不服裁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裁决及判决结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改变了以前事业单位中干部因人事纠纷求告无门的局面。
这一改变的内容具体来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以前事业单位若不许干部辞职,可以随意克扣干部档案,干部难以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现在,事业单位的干部如果要离开单位,只需依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在合同解除后单位必须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否则干部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最重要的是,由于适用《劳动法》,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了法律强制力,改变了以往人事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缺乏申诉、监督、纠正的后续法律程序,难以真正维护公正的问题。
另外,和普通干部息息相关的还有,事业单位的干部节假日加班,也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加班工资。
多数人事争议无法诉诸于法
近期以来,事业单位的人事纠纷不断增加,原因主要在于事业单位正在进行的用人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据人事部的要求,在最近一两年内,聘用制要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在北京院校密集的海淀区,去年受理的人事纠纷案件中,80%都来自率先推行人事改革的院校。
“出现人事争议是难免的。”海淀区教委有关人士介绍说,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聘用合同制的转变,改制过程势必有少数人难以接受新变化,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排除会掺杂了人际关系因素,因此出现人事争议是难免的。尤其是改制程序的不透明,导致产生了大量的人事纠纷。
新法规的出台,让事业单位的干部在与单位发生人事纠纷时,从此“有地儿讨说法”了。这自然是一件好事。
然而,人事争议的范围并不仅仅止于此。根据人事部规定,人事争议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与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新法规却只针对此一项,忽略了其他种类的人事争议。那么,按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他的人事争议仍然要适用仲裁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均不能诉讼到法院,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因为无法律依据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并未完善,但无论如何,这个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纠纷的新法规的出台,仍然昭示着法治的进程。
■林寒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