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作单位有权停发我爸的退休工资吗
□文/李得勇
编辑同志:
我爸已年过六旬,退休多年。因家中经济困难,两年前受聘于一家单位。这家单位与我爸原单位共同开采金矿,后来两家单位不欢而散。我爸在这家单位的再三挽留下,仍受聘于此。这样就得罪了原单位。原单位在未事先声明的情况下,停发了爸的退休工作。请问原工作单位有权停发我爸的退休工资吗? 读者:李芹
李芹同志:
来信未说明你父原工作单位的性质。因此无法具体作答。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你父亲原工作单位停发其退休工资肯定是不对的,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政策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第44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退休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为保护你父亲的权益,可由其向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的目的为恢复其退休金的发放。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提起劳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