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本报去年一则报道有续闻
省装修质检站认定魏女士家装工程不合
去年本报和陕西日报等省内兄弟媒体报道了西安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修分公司,给家住长安路的魏女士装修了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在购买材料时弄虚作假、盗料套料、抬高物价、以次充好,装修的房子10多处出现质量问题,至今三年过去了仍不能人住。春节前夕,经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该室内装修为不合格工程。
为了讨个说法,魏女士将西安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修分公司起诉到雁塔区人民法院。2003年1月,该院作出了(2002)雁经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表明:家世界装修分公司向魏女士退还材料费用、逾期交工违约金1.6万元,并重新维修判决书所附工程项目。魏女士认为,装修还没有完工,法院也未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明显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另外,法院给质检站提供的装修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从未进行过质证,不仅使自己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精神上也遭受了严重伤害,因而申请法院再审。在审理此案中,法院又节外生枝的将她的房产错判给他人。明显是一起错案,法院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予纠正。还将一起刑事案件伪造借贷合同,将一个现役军人的名义转了出去,不移交公安机关,强压在法院。据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已超出了民事诉讼的权限,法院应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魏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审判决中法院要求当事人缴纳了工程质量鉴定费,并委托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但在没有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仅凭一份检测站的“公务联系单”审理此案,严重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这份“公务联系单”只是对工程中部分问题的表面说明,并未确定装修项目是否合格,完全不符合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且未当庭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反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几十万元购买的房子,又花了十多万元进行了装修,至今却不能居住,还要在外边租房子,这能不令人气愤吗?魏女士说,2002年8月2日,自己给法院缴纳了26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法院在没有拿到工程质量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又让缴纳了3000元物价鉴定费,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对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价格认定必须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进行,而法院这种作法让人实在难以理解。
记者从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该工程质量的检验报告上看到:使用的乳胶漆、细木工板等10份材料检验,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客厅地面瓷砖局部破碎,墙面、顶面乳胶漆局部裂纹、起皮、脱落;面部处理粗糙、刷纹明显;电视墙壁纸接缝局部开裂;踢脚板局部受潮霉变,局部安装松动;主卫生间面盆下拖柜因渗水霉变,次卫生间面盆表面裂纹等,且装修隐蔽工程未检,质检站抽查认定,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装饰工程。
日前,记者采访雁塔区人民法院主管的副院长时,她表示,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也有依据“公务联系单”,既然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法院已重新审理。至于以前的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只有等判决出来后才能确定。
陕西日报记者 闫玮 林丰
本报记者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