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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08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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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未婚证明可找当地民政

本报讯 民政部近日出台新规定,以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所出现的婚姻状况证明难问题。

据悉,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当事人结婚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声明。该改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新条例实施后,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不再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旦当事人需要婚姻状况证明时由哪个部门负责出具?

针对该问题,民政部近日出台了新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婚姻状况证明时,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于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婚姻信息系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备注不排除在其他区域登记的可能性。(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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