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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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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将享独立表述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做出修改,内容涉及人民监督员制度适用范围和监督性质等17项内容。修改后的《规定》内容中明确要求,所有承办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检察机关都应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述的权利;人民监督员的一次任期是5年,连任不得超过2次;监督员可以自行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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