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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6月24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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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

国有粮企面临挑战

今年是个丰收年。6月12日,记者在永寿县刚收完小麦的一些乡镇看到,粮贩子非常活跃,每斤收购价在0.70—0.72元之间,个别优质麦甚至达到了0.8元/斤。一位郭姓的“粮贩”说他这几日每天收获近200元的利润,还说有不少“准粮贩”预备加入其中,对此,陕西省粮食局副局长王勇说,依据国务院新近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且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在粮食管理部门取得收购资格后,还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新近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经营者在粮食管理部门取得收购资格后,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就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从此国有粮食企业“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省粮食局副局长王勇在谈到国有粮企的现状与发展时说,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粮食流通领域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他同时谈到了国有粮食企业的优势。国有粮企库房设施健全,检验测试设备完整,工作人员有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为了保证国有和国有控股粮企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据了解,今年我省乃至全国粮食获得丰收是在种植总面积减少,单产提高的情形下获得的,一些地方的农民仍有撂荒地存在,其原因在于农民认为种粮没效益,甚至赔钱。新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对种粮农民的利益保护有了明文规定。其中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必要时,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市场供应。

《条例》出台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国有粮食企业购销,《条例》出台后,全省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介入一方面加大了主管部门的工作范围,另一方面其监管职能更加细化。其中有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流通统计制度、流通行政管理责任制度等。据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粮食管理流通专业性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旨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本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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