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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农妇告了公安局
本报讯 近日,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李婷诉柞水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件,经再审获改判。
2000年6月5日晚,原告李婷(女,当时年仅七岁)在柞水县凤凰镇水滴沟口大桥附近河滩上玩耍,被不知姓名的几名儿童用麦草杆烧,伤背部、胸部。事发后,李婷家人立即向柞水县公安局凤镇派出所报案,因种种原因凤镇派出所未及时立案调查,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未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工作,致使证据灭失,难以查清施害人。李婷烧伤诊断为重烧伤,共计花去医疗费10448.33元,还要再进行后期手术治疗。
在调查施害人无果的情况下,李婷将柞水县公安局诉上法院。柞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婷不服,向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市检察院受案后,经审查认为:柞水县人民法院(2002)柞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申诉人李婷被他人烧成重伤,己向柞水县公安局报案,而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案发后一年之久,才补作现场勘查笔录,开始调查取证。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证据灭失,至今无法查清该案事实,对李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经柞水县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柞水县公安局不当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婷医疗费12198.33元,残疾赔偿金1万元,继续治疗费2万元,共计42198.33元。 (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