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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1月07日
北国周末-焦点话题
02

能否不再麻烦总理

曾惊动国务院两任总理、中纪委牵头查办的中煤物产集团邯郸基地腐败窝案已初战告捷,该案查办了原中煤建设集团董事长齐尚贤、原中煤物产集团邯郸基地党委书记魏双根、原中国银行邯郸分行副行长刘品、原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崔志刚在内的10余名干部,其中副部级干部1名、厅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7名。(2005年1月1日《燕赵都市报》)

读完这则报道,我在欢呼又一个贪腐集团被处理的同时,也不得不反思这样一个问题:能否不再麻烦总理?

我之所以这样想,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有关“中煤物产集团邯郸基地腐败窝案”的报道中,却格外强调总理对该案的重视:“自2001年开始,中煤物产集团邯郸基地多次上访举报,反映基地内部的腐败问题。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批示有关部门予以查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此案也非常重视,要求对此案严肃查处。”这一报道虽然是在说总理的“重视”,然而笔者以为,从另一角度说也即“中煤物产集团邯郸基地腐败窝案”受到了最高行政当局的干涉。虽然是积极的、于国于民有利的干涉,但是这不是正常的工作秩序。总理可以干涉,是否意味着其他官员也可以?总理是从正面去敦促,谁能保证其他有能力去干涉的人都是出于良好的动机,而不会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很显然,这样的做法,我们的媒体不应进行广泛的宣传。

其二、总理有总理的职责,他的职责在于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而国务院的工作主要是做一些具有方向性意义的事情,如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等。而涉及到一些具体事件、具体问题的处理,应该由专责官员去处理,而将这些具体事件、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交给总理,一方面无疑增加了总理的额外工作负担,一方面也是说明负有相关责任的官员实际上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

我理解媒体在报道中喜欢提到总理,一方面可能因为某一事件确实曾经总理亲自处理,如熊德明向总理面陈自己的工钱无法讨回的事;一方面可能是为了报道的轰动效应。但类似“中煤物产集团邯郸基地腐败窝案”的报道以少做为好,我们应该宣传各级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宣传法制不断健全、效率不断提高,把社会引到正常、健康的方向去。 (柏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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