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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2月25日
北国周末-焦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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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香港廉署的“零度容忍”看齐

·潘多拉·

香港廉政公署前副廉政专员兼执行处处长郭文纬,近日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举办的政府治理学术沙龙上,介绍了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模式:零度容忍,“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零度容忍的概念,以及它包含的先进的反腐理念,立即在媒体上引来一片叫好之声。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香港廉署实行“零度容忍”,在反贪污受贿工作上取得了巨大成功,香港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个腐败严重的城市,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以廉洁著称于世的城市(在透明国际近年公布的全球政府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中国香港一直在亚洲名列前茅,在2004年的排名中,香港名列全球第14位),人们自然要问,中国的其他地方是否也应该借鉴“零度容忍”的经验,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甚至只贪污一块钱也要处理不贷呢?

从理论上讲,贪一百万是贪,贪一万是贪,贪一块钱也是贪,凡属贪污受贿,都应该受到追究和制裁,但客观地看,我们真的能做到零度容忍——对那些只贪了一两块钱、百十来块钱的公职人员也一网打尽吗?记得几年前,一位资深学者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断言“反腐败,其实只要‘一招’就可以了”,其具体建议是,制定一部“国家公务员廉洁条例”(政纪)和“共产党员廉洁条例”(党纪),明确规定,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凡是贪污受贿2000元以上的公务员,一律予以辞退,凡是党员一律开除党籍……这名学者容忍了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比香港廉署的“零度容忍”宽容多了,但就是这条“一招制胜反腐法”,当时也招致了不少人的批评乃至讥讽,认为它脱离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是头脑发热的产物,堪称“反腐文章一大怪”,那么,若以“零度容忍”比照当前的国情,我们是否会变得更加消极悲观?

人们注意到,按照现行标准,个人涉嫌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才够得上立案侦查的“资格”,而即便立案侦查,贪污万元以下的也鲜见受到严肃处理。至于一些窝案、串案,因为牵涉人数太多,查处往往只能“抓大放小”。以至于有人不无偏激地相信,如果把某一级别的干部拉出来排队站好,要是全部枪毙难免有冤假错案,隔一个枪毙一个则肯定有漏网之鱼。这当然是经不起推敲的夸大其辞,一笑置之可也,不过在有些时候,这种夸饰却实在让人笑不起来。原河南省舞钢市委书记李长河(后一度升任平顶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雇凶谋杀坚持告他“黑”状的干部吕净一,致使吕身负重伤,吕妻死不瞑目。当吕去有关专案组询问对李长河经济犯罪的查处情况时,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按照立案标准办,舞钢市四大班子的领导就得抓完,该抓该查的人多了。我们办案也有框框,同时也是为了舞钢的稳定。”除了“为了稳定”,避免打击面过大,导致人人自危,另一个现实的担心是,如果严格按照“零度容忍”或“一招制胜反腐法”的标准,对那些涉嫌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进行拉网式的排查,该抓的抓,该判的判,该杀的杀,由于工作量猛增,纪检监察等专职反腐部门势必大规模扩编,同时,还要注意对反腐部门进行监督、制约,以防止其权力失控或出现“反贪局长成贪官”的异化,诸多问题加在一起,反腐成本将空前加大,甚至大到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

这种令人可恨而又颇感无奈的情形,有点儿像一些民营企业家早期创业时的所谓“原罪”。民营企业家当初犯下原罪,有着复杂的背景和特殊的“苦衷”,现在如果对他们实行无限追诉,要求他们把二十多年来的资本积累和资产经营状况一分一厘都交代清楚,而后依法严惩,毫不手软,姑且不论会造成多大的社会经济动荡,单就技术难度太大、工作成本太高而论,就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起码的可操作性。同理,腐败现象几成“尾大不掉”之势,乃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故反腐败若要取得切实的成效,也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不可指望“一招制胜”之奇效,不宜大搞一蹴而就式的冒进。当下之计,正如我们可能不得不赦免一些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我们也可能不得不暂时“容忍”一些公职人员贪污一两块钱、百十来块钱,因为我们迫切需要把更多的优势兵力集中用于对付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那样的巨贪、大贪,需要把更多的精力和智慧用于制度化建设,比如逐步扩大基层民主自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改善舆论监督环境,等等,从“源”和“流”两个方面尽可能消灭腐败滋生的土壤,遏制根深蒂固的腐败利益集团的恶性膨胀。

只有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才能构建起日臻完善的反腐肃贪制度体系,才能向香港廉署看齐,真正做到对腐败现象的“零度容忍”。就目前而论,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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