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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 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案件
本报讯 近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聘请的5名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最终对一起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做出拟不起诉处理的表决意见,这是该院自高检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首例案件。
在当天的案件监督会上,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首先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了彭桂兰、蔡德岐等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监督工作。在听取了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适用情况后,5位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向承办人进行了提问。随后,案件承办人与办公室人员全部离场,由人民监督员独立对案件进行评议。
人民监督员评议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岐山县某某高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分2次收受建安公司贾某为催要工程款所送好处费共计8000元,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作不起诉处理。评议结束后,5名人民监督员当即进行表决,最终以4票同意,1票无效的表决结果,同意该院的拟不起诉决定。 宝鸡记者站 柳琴 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