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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0月20日
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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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有权扣押黑车

本报综合消息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复函交通部,明确了查处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此前由于全国尚无有关出租车管理的法律和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查处“黑车”的主要执法者,却不具备扣留“黑车”的权力,在打击“黑车”工作中陷入了调查——罚款——放车的“怪圈”中,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黑车”。国务院法制办此次明确查处无证经营的出租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后,查处手段明显强化,将有利于加大打击“黑车”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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