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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1月21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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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如何处理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的企业2000年破产,职工进入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工龄咋计算?请问: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金,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经费咋办? 丁玉

丁玉同志

破产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原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无需再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本人要求以个人的身份继续缴纳,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能计算为工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破产清偿中应按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社会保险费用。如确实资不抵债,应如实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申请财政补贴或通过多方筹资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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