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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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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发出通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疫苗生产、流通与预防接种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从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通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证,严格按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规范预防接种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向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提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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