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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省劳动监察机构设立接待日
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发出通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接待日制度。从2006年6月起,省、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和每年1月、2月、12月的每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节假日顺延)接待举报投诉。
通知要求完善举报投诉登记制度,凡打电话或口头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接听电话或接待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告知其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书面投诉材料。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和举报材料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逐件进行登记,对投诉材料应按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杨川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