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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5月31日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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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家协会在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目前,我们构建的三方协调机制,就是政府、企业、职工三方代表建立起协调机制,通过协调来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多赢。在这三方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雇主及其企业团体组织),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职工或员工)。

自1983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以来,中国企业家协会一直作为中国企业组织、雇主代表,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活动。1998年1月8日,国家经贸委在《关于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经研究,同意由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国家经贸委参加经常性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与国际雇主组织的联系工作,重大事项须报我委”,这就明确规定了中国企业家协会的雇主代表地位。

1999年2月8日,国家经贸委《关于明确各地方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的通知》又明确规定:“各地经贸委支持各地企业家协会有关工作,授权各级企业家协会承担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企业一方的代表,具体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重大事情报当地经贸委。”据此,1999年4月2日,陕西省经贸委的文件规定: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具有世界雇主组织中方在我省的代表地位,各地市企业家协会的地位,可由各地市经贸委参照国家和省上作法予以确认。

2003年6月2日,国际雇主组织通过决议正式接纳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为该组织成员,成为中国企业和雇主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企业家协会成为企业和雇主代表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不可替代,也不能弱化,而应该有极其旺盛的生命力。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劳动立法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比如,在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煤矿井下职工补贴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中,发出了话语权的强音,开辟各种途径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做了不少的好事和实事。然而,这些与形势的发展和要求仍很不相适应。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劳动关系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有的甚至发生群体上访的事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实践进一步证明,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代表协调机制来稳定劳动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建立,现已有直属会员600多家。目前,我省市一级企业家协会仅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相继建立(恢复)起来。榆林、汉中建立起三方协调机制,其它市一级企业家协会还未建立起来,全省县(区、市)一级还没有组建企业家协会,更谈不上建立三方代表协调机制。

同时,我省涉及企业的协会类型较多,有妇女企业家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科技企业家协会、民营企业家协会等等。如何调动这些协会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也有所作为。因此,企业家协会怎么建设,如何更好地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的合法利益,在稳定劳动关系中真正发挥其效能,这个问题不可忽视,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优化整合,为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发展搭建平台,创造一个良好的空间。

记者建议,某些协会可否以团体会员的形式,作为陕西省企业家协会的分支团体会员,或借鉴有关兄弟省市的做法,由省企业家协会牵头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这样就可以形成合力,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本报记者 王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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