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及原因剖析(下)
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胡艳
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分布特征及其原因
2004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争议1101件,占案件总数的32%,较去年增长约20%;保险福利争议969件,占案件总数的29%,较上年增长约40%;劳动保护争议70件,占案件总数的2%,较上年增长约10%;职业培训争议66件,占案件总数的2%;变更劳动合同争议135件,占案件总数的4%,较上年增长约20%;解除劳动合同争议668件,占案件总数的20%,较上年增长约20%;终止劳动合同争议200件,占案件总数的6%,较上年增长约20%;其它争议170件,占案件总数的5%,较上年增长约2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速度和幅度都比较快。劳动报酬争议最多,并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主要是因为:第一,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的,而支出最少成本是其必然要求,因而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常常会出现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的问题。第二,由于受国企改革,集体企业不景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存在部分企业工资不能支付等情况。保险福利争议增长幅度最快,案件数量也居其次。其主要原因有:第一,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深入人心,劳动者对于此项权利重要意义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能够及时主张此项权利。第二,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已经启动,大量劳动者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而且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范围的部分职工为了寻求合理的社会保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诸于劳动仲裁。第三,由于历史原因,大量的职工被用人单位冠以“临时工、劳务工”的名义而排斥于本单位“正式工”之外,工资待遇尚且不同,更何况各项保险福利待遇。这些职工为了获取合法的社会保障待遇而寻求法律帮助,这也是近年来保险福利争议发生较多的直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数量位于第三,上升幅度也比较快。其主要原因为:第一,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第二,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认为自己未违纪或违纪情节较轻;第三,用人单位鉴于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认为其程序违法;第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结案方式和案件结果的特征及其原因
2004年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362件,裁决方式结案数1393件,其它方式结案624件。近几年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地基础上进行和解,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着重调解的原则。
2004年全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胜诉的608件,劳动者胜诉的1785件,双方部分胜诉的986件。由此可以看出大量的劳动争议引发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由于一些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不高,企业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损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任意延长工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侵权行为;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或对职工予以处分时,程序违法或不规范;三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又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职工公示,不能认定为处理职工的依据,即便职工违纪在先,但却无依据予以处理或可能处理不当。劳动者败诉的案件也大幅度上升,主要是因为:第一,职工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超出了60日的仲裁申请时效;第二,由于职工个人举证比较困难,虽然法律法规中对用人单位应尽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列举,但尚不充分,职工因此可能导致败诉;第三,职工对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有偏差,但其仍以其偏差的理解提出仲裁请求,当然也有一些职工因提出无理请求而导致败诉。
为了有效地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国家应加快劳动立法的步伐,加大宣传力度。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作为管理劳动者的有效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依据民主程序制定。二是合法,这里包括主体的合法和内容的合法。所谓主体的合法,是指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必须要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作出,而不是以内部科室、车间的名义制定。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其规定决不能与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三是向职工进行公示。四是必须明确、细化,便于操作,也就是量化考核、量化评价,尽量在规章中制度不出现“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等规定。五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纳入双方的约定范畴,使之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第三,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以集体合同为保障。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使双方能够平等对话,相互沟通,相互了解,已达到规范劳动关系的实际效果,可以有效的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